樓主: 月之姬
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

[同人文] 【特傳背叛】心死 8/23 點文:所謂的閃阿閃

[複製鏈接]
181#
發表於 2014-8-22 23:16:08 | 只看該作者
小緣乖…((摸著第一次放出來的寵物
小緣去把公會毀了!!!!!沒毀完別回來!!!((小緣:他x的!這年頭做寵物真不容易啊!  迷:你認命吧!

安地爾我的偶像♡♡深情的人啊!冰炎你去死算了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2#
發表於 2014-8-23 00:10:46 | 只看該作者
冥玥你應該把冰炎打到連他老爸老媽都認不出來呀~~(被冰炎拖到角落揍~
安地爾真是個浪漫得好..."鬼族",比那個銀毛加額前一搓紅毛的傢貨好太多了!!(激動得跳腳~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3#
發表於 2014-8-23 10:26:59 | 只看該作者
我想看公會吃鱉耶!
漾漾的逆襲之類......
然後公會不管怎麼被鬧都必須吞下虧什麼的!
感覺會非常愉快,嘿嘿!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4#
 樓主| 發表於 2014-8-23 12:07:53 | 只看該作者
公告

心死已完結W

不過因為本人萬分感謝願意支持我的人,所以開放點文W

在 8/23 的晚上12:00之前的點文單,我一律全收W

但是請點跟心死有關的W(因為心死的腦洞太多#

點文單:

ID:

配對: (冰漾、安漾等皆可)

風格: (甜或虐或悲)

以上,我非常感謝各位的支持W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5#
發表於 2014-8-23 12:14:59 | 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takusi夕 於 2014-8-23 12:16 編輯

ID:takusi夕

配對:安漾

風格:鬼王冥和老安的甜蜜生活(?!)


↑像是這樣?!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6#
發表於 2014-8-23 13:11:36 | 只看該作者
ID:曉空
配對:作者可自由發揮(安漾.冰漾皆可)
風格:20年後小漾漾的幸福!!
謝謝大大~~  (◕∀◕)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7#
 樓主| 發表於 2014-8-23 13:20:24 | 只看該作者
點文:鬼王冥和老安的甜蜜生活


「安地爾!」冥跳上安地爾的背

安地爾很自然的伸手扥住他,避免他掉下去,摔疼了

「怎麼了?」安地爾帶著笑問

「我們出去玩∼」冥靠在安地爾的耳邊,笑嘻嘻的說著

「好」

他從來都不會拒絕他的要求,因為他是褚冥漾





太陽毒辣的照著街上放閃的情侶

冥和安地爾的手交握,他的手上拿著冰,開心的舔著,有時還會遞給安地爾

一旁的女性看著他們,嘴上說著奇怪的字眼,例如:「小受好可愛」、「你看看!那絕對是溫柔攻」等這樣的話

一旁的男性怨恨的眼神往兩人瞄,因為他們的外型太過搶眼,身旁的女性紛紛臉紅,當然會令人感到忌妒

不過當事人卻沒有感覺,應該說是吃甜食吃到神經開始大條了

安地爾另一隻手上提著甜點和一些衣服,他不會讓褚冥漾拿





快樂的洗手,剛剛的冰淇淋很好吃,冥帶著笑想

他沒注意到後面逐漸靠近的身影,轉身,卻撞進安地爾的懷中

「沾到了」

安地爾俯下身,伸出舌頭舔掉褚冥漾嘴角的冰淇淋

霎時,兩人間的氣氛變的極其曖昧,呼吸交纏著,藍眼如同一汪深潭,不見底

「欸欸欸!你知道嗎?聽說特殊傳說要出第二部了欸!」

「真的假的!?」

兩人的神智馬上清醒,快速的分開





夜深

黑色的宮殿傳出令人臉紅的喘息聲

夜晚,是戀人的時間.......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8#
發表於 2014-8-23 13:40:35 | 只看該作者
喔喔喔喔喔喔喔喔!!
真的好甜啊!太棒了!
一旁的男性怨恨的眼神往兩人瞄,因為他們的外型太過搶眼,身旁的女性紛紛臉紅,當然會令人感到忌妒
有啥好怨恨的呢?!紛紛臉紅不就是因為畫面太養眼而亢奮嗎?!www
相信我,只要不是長相太離譜,找個同性站一起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目光的!
(這問題很大啊!)

不過打破他們之間的曖昧竟然是
「欸欸欸!你知道嗎?聽說特殊傳說要出第二部了欸!」
很好玩啊!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89#
發表於 2014-8-23 14:22:13 | 只看該作者
啊啊啊我又錯過一篇了!
突然覺得褚冥玥罵得好啊!(先被冰炎種
怎麼辦看到公會那種說法好想去打人(##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190#
發表於 2014-8-23 15:28:37 | 只看該作者
點文單:

ID:小貓咪

配對:安漾

風格: 冰炎殺到鬼王庒搶回鬼王漾漾,在跟安地爾打時,漾漾幫安爾兒扛下致命一擊,而快要死的時候,冰炎選擇犧牲自己的生命交換回鬼王漾漾,同時祝福安地爾跟漾漾,隨後離去,最終漾漾幫安地爾,生下兩個孩子用冰炎的真實姓名,幫自己的孩子命名
先悲後甜
回復

使用道具 舉報

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| 註冊

本版積分規則

快速回复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